在余姚起诉离婚,通常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您要起诉离婚,一般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要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那就到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比如,您的另一半户籍在余姚A地,但他已经在余姚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了,那么您就应该去余姚B地对应的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余姚起诉离婚,您首先要确定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然后向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是遇到特殊情况,就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是不确定具体该去哪个法院,可以咨询当地的法院立案庭或者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