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中残联、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1、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3、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4、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