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站立计划”救助名单公示
关于组织看电影《无手老师》...
“站立计划”救助名单公示
2016年青海省残疾人事业...
青海省残联2016年度“通...
青海省残联2017年度预算...
青海省首届聋人美甲精英班招...
办事指南
专题专栏
青海省残联组织人员参加庭审...
就业中心党支部书记讲廉政党...
青海省残联开展庆“七一”·...
青海省委统战部、省残联联合...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白...
青海省残联召开推进“两学一...
青海省残联召开会议传达部署...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宣传手册
青海残疾人联合会:http://www.honeyshell.com    来源:青海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编印    创建时间:2010/6/17 15:19:29    

 

 

 

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职业培训,并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岗位,企业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4、未安置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等政策法律征收。
3、省内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中央驻青企业、外省市驻青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比例的单位,均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跨年度征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企业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内各类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征收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1、企业在每年的2月15日至3月15日,在纳税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到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
3、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持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发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所在地的地税纳税大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就业情况的企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交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
 
 
 
 
 
 
 
 
企业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内容
1、填写《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
2、单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上年度单位6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表。
4、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和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否免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法院已受理并进入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的企业。
2、在职职工实发人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亏损企业。
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须在每年4月20日前将《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批准,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复后,方可予以缓缴、减缴或免缴。未获得批准的,须按时足额缴纳。
 
 
 
 
 
 
 
 
 
 
 
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按照《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第十条要求,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